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2012-06-14 15:18:39   来源:    点击:

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行为,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提高人员素质,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

员法进行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指在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除政策性安置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市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市属各部门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招聘单位岗位所规定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招聘中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不得对岗位的报考专业、年龄、技能等进行有指向性限制。

第十条  招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确定拟聘人选;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方案、信息发布及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内容应包括: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已核准岗位数、实际聘用人数、拟招聘职位数、拟招聘人数、拟招聘对象及范围,拟招聘时间等。

第十二条  市直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对区县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进行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和区县政府网站或本单位网站同时发布。

第十四条  招聘信息的内容包括:

(一)招聘单位的名称、性质、职能、地址;

(二)招聘岗位、专业、人员数量及待遇;

(三)招聘对象、范围、应聘人员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五)考试时间、考试范围、入围比例。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十五条  公布招聘信息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信息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六条  招聘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

第十八条  考试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采取分类考试。考试科目与考试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进行。考试内容应以招聘岗位所必备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为主;招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可以考核实际操作能力为主。

第十九条  考试和命题工作可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属各部门自行组织,也可委托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部门提供命题和考试服务。

第二十条  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评的考官应由5至7人组成,一般应由上级人事管理部门有关人员、招聘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等组成。面试过程允许有关人员旁听。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面试考官的培训,提高面试考官的面试技能。

第二十一条  招聘单位应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  考试成绩确定后,组织考试的单位或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  应聘人员对本人考试分数、考试名次有异议的,应在考试成绩公布三天内向组织考试的单位或部门申请复查,组织考试的单位应予以受理。复查范围包括答卷漏评、分数漏记、错记、录入差错、排名差错等。确有差错的,应予以更正。

第二十四条  负责命题服务的部门应加强题库建设,确保命题工作的科学性、保密性,为招聘单位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第五章   体  检

第二十五条  招聘单位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安排拟聘用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2005]1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本人可申请复查,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重新检查一次。

              第六章     聘  用

第二十七条  经招聘单位集体研究,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

第二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公示期间存在争议的,招聘单位的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应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不存在问题的,应予核准。

第二十九条  招聘单位须在招聘结束一周内将《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附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市直属事业单位招聘结果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结果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对区县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结果进行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及负责招聘工作的相关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岗位。

单位负责人和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有关招聘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二条  各招聘单位应当在招聘期间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承担本单位公开招聘有关工作。招聘领导小组由单位主管领导、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组成,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招聘有关规定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领导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补充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起开始实施,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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