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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对大学生村官的日常管理,引导大学生村官真正扎根基层、融入农村、干事创业、锻炼成长,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以下“四项制度”。
一、驻村制度
1.大学生村官聘用期间原则上必须在村(社区)工作和学习。大学生村官除离家较近,经村(社区)党组织、乡镇(街道、园区)党(工)委同意,可在自己家中住宿之外,原则上必须在集镇或任职村(社区)住宿、生活(鼓励男性大学生村官住村),不得“走读”。
2.市(区)、乡镇(街道、园区)机关部门不得随意借用大学生村官;确以培养锻炼为目的,抽调大学生村官参加相关中心工作或单项工作的,必须明确工作内容和期限,一次不宜超过两个月,一个考核年度内不得超过四个月。超过四个月的,须由村(社区)、乡镇(街道、园区)党组织党组织逐级上报市(区)组织部门同意。
3.所在村(社区)要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两天及以内向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请假,三天至六天向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党(工)委组织委员请假,七天及以上须向所在市(区)组织部门请假。请销假应完备手续,存档备查。
除法定假日外,一个考核年度内请假累计超过三十天(含)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累计三十天以上(含)、九十天以内(不含)的,不得评为各级优秀大学生村官。一个考核年度内请假累计超过三十天(含)的,扣发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未经请假无故不到村(社区)上班的,出现一次,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出现两次,由乡镇(街道、园区)党(工)委组织委员进行谈话提醒;一个考核年度内出现三次,或一次连续超过十五天,或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乡镇(街道、园区)党(工)委应及时报告市(区)选聘办,由市(区)选聘办向市选聘办提出解聘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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