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公选考试公共科目基础理论要览

2010-11-08 13:50:09   来源:中公教育    点击:

第三部分

公共科目基础理论要览

第一篇 政治篇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

(一)哲学的基本问题

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又可以表述为意识与物质的关系问题,或精神与物质的关系问题。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有两个基本的方面:

(1)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方面是: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谁为第一性,谁为第二性。对于思维与存在谁为第一性问题的不同回答,是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唯一标准。

(2)第二个方面是,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是否具有同一性,也就是人的意识能否正确认识现实世界、世界是否可知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是划分可知论与不可知论的标准。

(二)哲学的基本规律

1.对立统一规律

(1)矛盾及其基本属性

唯物辩证法所说的矛盾,是指事物内部各方面之间及各事物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矛盾双方的对立又称矛盾的斗争性,矛盾双方的统一又称矛盾的同一性。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性质,体现着对立双方相互吸引的趋势。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否定、相互排斥的性质,体现着矛盾双方相互分离的趋势。

(2)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矛盾着的双方既对立又统一。推动了事物运动、变化、发展。事物的变化、发展,既离不开事物的内部矛盾,也离不开事物的外部矛盾。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坚持内外因相结合的观点,要重视内因的作用,同时也不能忽视外因的作用。

(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①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含义

矛盾的普遍性包含两方面的含义:其一,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其二,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自始至终存在着矛盾运动。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事事有矛盾,时时有矛盾”。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指的是矛盾的性质、地位以及解决形式各有其特点。它有三个方面的含义:首先,矛盾性质的特殊性。其次,矛盾解决形式的特殊性。最后,矛盾地位的特殊性。

②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

矛盾的普遍性属于事物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则是事物的个性。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共性和个性之间的关系。

首先,共性和个性是相互区别的。共性是事物本质的、必然的和共同的方面,它不包括事物非本质的、偶然的和具体的方面。因此,共性比个性更深刻,个性比共性更丰富。

其次,共性与个性是相互联结的。个性一定包含了共性,共性只能存在于个性之中。

最后,共性和个性在一定条件下能够相互转化。由于事物范围的极其广大和发展的无限性,在一定场合、一定时间为共性的东西,在另一场合、另一时间就成了个性,反之亦然。

(4)主次矛盾和矛盾的主次方面

①主次矛盾

主要矛盾的存在和发展,规定和影响着次要矛盾的存在和发展,在矛盾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决定着事物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次要矛盾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存在和发展起着一定的影响作用。主要矛盾只有一个,次要矛盾可能有多个。想问题、办事情既要抓住重点,又要统筹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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